河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招標代理市場秩序,推進招標代理信用體系建設,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工程建設領域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代理活動的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評價周期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信用信息采集、評價、公開和使用等活動。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設立分公司的招標代理機構,以總公司為信用評價對象。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從業人員是招標代理機構中專職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
第四條 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信用評價采用累計計分制,評價周期為1年,起始時間為每年1月1日。省發展改革委及時在網站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各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在其門戶網站發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章 評價主體
第六條 信用評價依托河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價系統”)開展。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的指導,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評分、信息推送和異議處理。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好“一項目一評價”工作,負責交易現場的管理、評分、信息推送和異議處理。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信用信息登記、公示,發布評價結果、推進結果運用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代理本地項目的代理機構進行“一項目一評價”。
第八條 招標人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不規范行為的,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日內提出“一項目一評價”評價建議,并附證據材料,報送至行政監督部門處理。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項目《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項目一評價”。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中標結果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項目一評價”。
逾期未評價的,視為無需扣分。信用評價周期內發現代理該項目的機構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評并更新“一項目一評價”結果。
第三章 評價內容和標準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及主要負責人員信息等,以及從業人員數量、實名身份信息、學歷專業、職稱、職業資格、工作年限、培訓考試、社保繳納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履約能力、納稅信用等級、業務培訓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在招標代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綜合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做出的不規范行為通報、行政處罰、司法裁判等信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現的現場交易負面行為信息。
第十條 不良信用信息認定依據包括: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負面行為評分情況。
(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或仲裁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整改通知、投訴處理決定書等行政文書。
(三)其他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遵循“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主要采取代理機構自主誠信填報、信用評價系統自動獲取和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推送相結合的方式獲取。
(一)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代理機構自主填報,經公示后采集。
(二)不良信用信息中的司法裁判信息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采集。行政處罰信息由行政監督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7個工作日內推送。
(三)現場交易負面行為信息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推送。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填報的信息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系統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情況,按照評價標準計算得分,最高信用評分為100分。信用評價系統對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不定檔次,只記錄負面行為。
信用評分=基本信息分(70分)+良好信用信息分(30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第十三條 根據信用分值和排序確定信用等級,實行全省統一排名。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以60分為界線劃分等級,分為AAA、AA、A、B四個等級。
AAA級(信用優秀):信用分值排名90分(含)以上。
AA級(信用良好):信用分值排名80分(含)至90分。
A級(信用合格):信用分值排名60分(含)至80分。
B級(信用不合格):信用分值排名60分以下。
信用分值最低為0分,分值小于0分的按0分記。
首年(以日歷年為準)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若該機構有1名以上項目負責人,且“不良信用信息”無扣分,則其信用等級默認為A級。未及時申報有關信息,造成無法正常評分的,有關評價指標不得分。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列為B級。
(一)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從業人員在全國范圍內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從業人員在全國范圍內被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且在懲戒期內的。
(三)故意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結果適用于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日常監管、評優評先等參考依據,根據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管。鼓勵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和招標人不得濫用信用評價結果對評價對象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對信用等級為AAA級代理機構,在法定權限內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河南省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督部門門戶網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二)在日常監管中依法減少檢查頻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代理機構可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頻次。
(二)將負面行為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三)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相關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在下一個評價周期內,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代理活動。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示和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公開期限:
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示。
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
不良信用信息中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其中,被行政主管部門警告、通報批評產生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為3年。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
不良信用信息中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公示期限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的規定。
第十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自決定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信用信息公開期滿后,信用評價系統自動將信用評價信息轉為機構信用檔案并保存,不再向社會公開。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和撤銷。
第二十條 對信用信息的異議按照“誰產生、誰處理”的原則,由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公示期內,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 由招標代理機構通過信用評價系統向錄入該信息的部門或機構提出申請, 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錄入該信息的部門或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處理。未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處理或招標代理機構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向上一級行政監督部門申訴;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核實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同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申訴。
第二十二條 異議人應提供招標代理機構授權委托書。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真實名稱(姓名)、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的。
(二)異議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證據,難以查證的。
(三)超過公示期的。
(四)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且異議人沒有新的證據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評價主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記錄、推送信用信息的,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處理評價異議的,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督促改正。
第二十四條 各級評價主體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違法違紀的,由相關有權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1.河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評分標準
2.招標人“一項目一評價”建議表